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3,812元
,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2,4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