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8號上訴人 陳婞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清雲 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柒萬伍仟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