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芷嫻選任辯護人陳惠玲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轉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芷嫻自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芷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
3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於103年7月16日裁定被告應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得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迄今仍舊覓保無著,故被告仍有逃亡之可能,是本院認本案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9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