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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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35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告 張翔達 被告愛巴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苗小 字第 353 號裁定(103.09.09)[撤回]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 苗小 字第 353 號裁定(103.11.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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