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85號原告 顏錦村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並提出 林楊金 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上開補正內容應連同原起訴狀繕本逕以雙掛號送達被告,回執陳報本院)。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否則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是本件起訴狀僅泛稱「被告為林楊金之繼承人」,未提出任何事證可認確有其人、又係何人、計有幾人,顯然當事人無從認定,爰裁定補正事項如主文,逾期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楊慧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