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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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劉宇軒 被告 葉珈銘
(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本院刑事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筆錄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