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清柏
吳珮薇 吳庭萱 吳承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被上訴人 王惠暢吳汐淇宗孟瑋林冠妏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