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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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清柏
吳珮薇 吳庭萱 吳承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被上訴人 王惠暢 、 吳汐淇 、 宗孟瑋 、 林冠妏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