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續收字第18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續收字第1803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林重光 宜蘭縣○○鄉○○路○○○巷○○弄○○號相對人 陳晶 (中國大陸籍)
主文甲○續予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民國108年5月30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於境外遭通緝。│├───────┼───────────────────────┤│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1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