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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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2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10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家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②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④罪);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⑤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⑦罪);上揭第③至⑦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6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再與第①②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其於99年1月15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662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66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