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浣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 伍佰 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部分,為重複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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