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宋家榮 債務人 江大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