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益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106年4月27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
106年7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7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詹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169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439號、105年度簡字第183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4月確定,及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563號判決判處5月確定,前開4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為上開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433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