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靜
陳晶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慧靜、陳晶清與告訴人彭O筠同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之住院病友。被告2人於民國106年11月26日18時許,因與告訴人發生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在上址病房內之多數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共同公然辱罵告訴人「幹」、「 蕭雞巴 」、「臭雞巴」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和解筆錄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