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宜蘭縣冬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東海 訴訟代理人 游山德
黃正淮 律師被告 鄺振安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
廖韋翔 被告 黃啓藯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鄺振安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9月24日前提出書狀,就原告民事辯論意旨㈡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被告黃啓藯應於108年9月24日前聲請閱卷並提出答辯狀。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