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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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276號
原告 魏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菘苗
被告 劉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伍拾伍元(系爭建物價額核定如附件,以原告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