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佳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正義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鄭正義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倘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請一併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再具狀更正本件請求之債務人。
二、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業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倘本件被繼承人鄭正義合於上開要件,則其繼承人應僅以繼承被繼承人鄭正義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請查明並更正請求範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