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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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原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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