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56號聲請人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聯緯貿易有限公司彭│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4年12月5日│210,609元│SC0000000││││榮治│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