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8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95年度除字第18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陽盟貿易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469元│93年6月12日│SN0000000│││司│松山分行││││├──┼─────────┼────────┼─────────┼───────────┼────────┤│002│陽盟貿易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8,602元│93年7月15日│SN0000000│││司│松山分行││││├──┼─────────┼────────┼─────────┼───────────┼────────┤│003│陽盟貿易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430元│93年8月30日│SN0000000│││司│松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