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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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合夥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柏諺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紫喬 間請求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