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王郁文 律師被告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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