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 黃健治 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被告 蔡力行
謝清江 梁公偉 孫振耀 金聯舫 吳重雨 張秉衡 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進行審理,被告亦難以答辯,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8年6月3日送達原告 陳報 之通訊地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後遭退回,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108年7月31日公示送達在案。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