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03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陳怡穎 債務人 胡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96,967元│98年3月24日起至│7.95%│98年3月24日起至│按上開利率20%計算。││││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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