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352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蕭博允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周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54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11年11月28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5,546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周維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被告周清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80萬元之放款借據共1筆,原告憑債務人於此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2筆,金額共計為105,54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被告周維自111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5,54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催討未果,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周清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依據放款借據第6條第2項,借款人對原告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收款日期為111年8月11日,當時本借款利率為1.2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遲延利率為2.275%。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