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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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 潘潔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具體法條或法律關係)。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惟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萬2,000元,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