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0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