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劉凡慈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宛霖 、 王義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