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吳鴻儒 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四湖鄉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查報或繳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