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
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37,642元x新臺幣(下同)30.852(99年10月25日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1,161,331元(37,642元x30.852=1,161,330.984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