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空軍軍官學校代表人王天祜送達代收人梁淑紋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告 陳更翰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指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而言);再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14條、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萬4,071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鄰○○○路○○○巷○○號,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