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01號原告 余祈瑩 被告 蔡勝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104年度簡字第3695號),已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0月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