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7號再審原告 葉鎮瑄 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再審被告 蔡錦榮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645號支付命令應予廢棄,及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78721號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即原確定支付命令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9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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