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貽婷受刑人謝青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3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貽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青松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具保人胡貽婷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5年刑保字第90號),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後並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於105年12月15日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5月1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1號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後經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3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639號上訴駁回確定,經移送執行後,聲請人向受刑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鄰○○街○○號送達執行傳票,該送達傳票於106年9月7日由受刑人之弟即同居人 謝俊雄 收受,已為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惟員警於106年10月13日前往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未獲。嗣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6年11月24日10時前,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市○區○○里○鄰○○街○○號寄送通知,於同年11月1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屆期仍未到案,而有逃亡藏匿之虞等情,有上開判決、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0月2日嘉檢 珍七 106執3832字第28500號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6年10月26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703872號函所附拘票、報告書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