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1號上訴人國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心怡 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洪靜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待被上訴人陳報後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