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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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仲凱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仲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仲凱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85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3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