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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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潘勝利 即 潘青進 之繼承人
潘麗華 即潘青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