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嘉衛

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李庠雲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應補充「114年度偵字第637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判決之案由欄起訴案號部分未載「114年度偵字第6373號」,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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