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嘉衛
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李庠雲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起訴案號應補充「114年度偵字第637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判決之案由欄起訴案號部分未載「114年度偵字第6373號」,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