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豐源┌───────────────────────────────────────────────────┐│附表:98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股票│1│1000││├──┼───────────────┼──────────────┼────┼───┼────┼───┤│02│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401││├──┼───────────────┼──────────────┼────┼───┼────┼───┤│03│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股票│1│140││├──┼───────────────┼──────────────┼────┼───┼────┼───┤│04│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股票│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