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11號原告 王永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氏五 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本件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譯本。
三、如附件所示開庭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之越南文譯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