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