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658號聲請人道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堃 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欲請求之利息,其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658號聲請人道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堃 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欲請求之利息,其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