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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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08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拓溢 即凱旭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