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原告 潘品君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蔡宜修
蔡宜宏 蔡幸真 潘瑞宏 潘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蔡張清秀 」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 張清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含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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