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啓正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含聲請人於108年8月至109年9月20日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電話費高達1,300元之必要。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於108年8月至110年7月間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並製表以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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