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朱玉潔 原住臺北.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債權移轉通知書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書、信封、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