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易
吳治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吳治國住居所之「居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等文字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吳治國住居所之「居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等文字為誤繕,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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