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 馬簡附民 移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威誌
代 理 人 洪千琪 律師
相 對 人 黃裕仁
代 理 人 馬陳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相對人 黃裕仁
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0年1月20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相對人 黃裕仁
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