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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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利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5,61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