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賜(原名陳熙)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24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明賜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補充:⒈被告陳明賜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⒉告訴人 賴家琳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卷第25至27頁)。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利用告訴人賴家琳需款孔急之際,貸放款項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所為破壞社會金融秩序,復為追討貸放款,一時情緒氣憤,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其法治觀念淡薄,實屬可議,惟其犯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見偵卷第103、111頁),非無悔意,告訴人亦明確表示不追究本件刑事責任(見偵卷第99頁),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恐嚇之手段、獲利情形、對告訴人造成之恐懼,暨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在建築工地工作,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又本院衡酌被告於本案之犯行,所侵害者均屬同一人之法益,且二罪有密切關連,考量此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乃就前揭對被告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關於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參照);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當舖業者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19號判決參照)。是犯重利罪者,固應將其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其實際所分得之財物部分均為沒收、追徵之諭知。惟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
⒉本件被告所犯本案重利犯行,所取得之利息共計新臺幣(下
同)9萬250元,核屬其本案重利犯罪之犯罪所得,本應依上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惟衡酌被告實際貸與交付告訴人之金額為9萬3,750元(見偵卷第17、103頁),與被告前揭所得相當,尚無實際上超過之利得,而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返還所持有之本票(見偵卷第103、111頁),告訴人並明確表示不追究本件刑事責任,如前所述,倘再沒收或追徵被告此犯罪所得,將使被告受過度不利益,衡諸比例原則,認有過苛之虞,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此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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