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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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熾松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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